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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一、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提示: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减免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7.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2011新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9.(2012新增)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2011新增)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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