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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只有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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