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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或凭证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2)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 | 万分之五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万分之五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万分之三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千分之一 |
(6)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以及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 万分之五 |
(7)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但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 千分之一 |
(8)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 万分之零点五 |
(9)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千分之一 |
(10)技术合同 | 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研究开发经费) | 万分之三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合同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12)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万分之五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 5元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计税贴花 | 5元 |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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