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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教材例2-35】E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非自然灾害)毁损一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1 700元。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 7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700
【教材例2-36】F企业因火灾(非自然灾害)毁损库存商品一批,其实际成本80 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13 600元。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3 6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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