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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2/04 14:14:49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 前加“壹”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

  判断题

  ◎变更票据上背书人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的概念。伪造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之外的事项属于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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