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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法律事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2/14 15:09:41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类别解释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

分类标准分类结果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注意: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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