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营业税的税目(注意区分,常考的内容)
税目 | 征收范围 | 特殊注意 |
1.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1)打捞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2)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如打捞、理货、港务局的引航、系解缆、搬家等劳务均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3)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2.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3.金融保险业 | 金融业和保险业。其中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 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但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6)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7)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
4.邮电通信业 | 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
5.文化体育业 | (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 (5)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
6.娱乐业 |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 |
7.服务业 |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 (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金融经纪业不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酒店产权式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0)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2)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
8.转让无形资产 | 既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4)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
9.销售不动产 |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