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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教材例1】甲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20×7年1月,甲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120万元。20×7年2月,甲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84万元。甲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840 000
【教材例2】乙企业为一家粮食储备企业,20×8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39元/季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乙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8年1月,乙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3 900 000
贷:递延收益3 900 000
(2)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1 3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3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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