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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上述8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2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17%)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17%)
除以上2种情况外,其他的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市场价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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