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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国内信用证

2013/02/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2)受理开证。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中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1)议付: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2)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可以同意议付,也可以拒绝议付。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1)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2)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单项选择题

  ◎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判断题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转账结算。(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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