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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法律关系

2013/03/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考点:区分民事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考点:(1)区分权利与义务;(2)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客体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包括:

  1. 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士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 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4.人身--不包括:①活人的整个身体②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③超出法律授权的人身行使权利。

  单项选择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

  A.被装修的房屋

  B.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而形成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装修劳务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装修的房屋,而是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的行为。

  多项选择题

  ◎在我国,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货币

  C.有价证券

  D.商标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选项A不为人类所控制,所以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B、C 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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