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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013/03/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住址——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可能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内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重点)

  1.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2.休息休假

  休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休假包括法定假日与年休假。

2种休假 时间
法定假日7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1】三档年假:5天、10天、1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要点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例外)。
【要点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六)劳动报酬(重点)

  1.一般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注意:(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2)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

  2.特殊情况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加班报酬)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最低工资制度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七)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注意:劳动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别。(1)劳动履行地优先原则;(2)标准就高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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