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基础 > 正文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2013/03/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劳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重点是教材中8个条件)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一般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劳动者免于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2、竞业限制--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

  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9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攻略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难度会增加吗?什么时候开始备考比较合适?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大礼包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