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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契税法律制度

2013/03/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契税)

  二、征税对象——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3)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但是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类似于购买方)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是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四、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五、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契税纳税环节——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土地增值税7天比较

  (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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