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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微笔记:票据的记载事项

2013/03/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1)出票时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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