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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预习:仲裁裁决

2013/04/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十一、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判断题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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