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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预习:仲裁

2013/04/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九、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判断题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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