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营业税计税依据 (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营业额
(一)营业额全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价外费用,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差额:对列举项目营业额扣除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部分后的余额。
(三)组成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