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八)转让无形资产
1.全额计税: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
1.全额计税: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了解)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可以扣除有关项目金额后余额确定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相对应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