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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源税计算

2013/05/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资源税的计算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重点关注: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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