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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源税纳税义

2013/05/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资源税纳税义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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