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华:从三鹿集团破产到经济法的学习
一直就想上来和大家交流一下经济法的学习问题,直到昨晚CCTV——2栏目播出关于三鹿集团破产一事,我就想到了我们的经济法的课程。
一直以来,我们强调学习是轻松和愉快的,我们的学习生活是充实的,我们的学习是有收获的,我们的知识是有用的。我想大家已经深有体会了,我们是学习过经济法的人,或者说我们即将学习经济法这个学科,对于三鹿集团破产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又应该如何来解读呢。
三鹿奶粉事件,给我们太大的打击了,不仅仅是民族品牌的流失,更是伤害了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它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就是责任,责任,还是责任我不想过多的阐述个人观点,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那就是三鹿集团的破产,如何来赔偿损失?
第一、受害消费者的赔偿金如何支付,又应该放在哪个顺序来赔偿。
第二、近期内如有出售资产的行为可否属于破产法所说的可撤销行为——-法律所强调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我们所说的不合理价格可以说是低价出售高价购买的行为,我们又如何来界定低价出售高价购买。
第三、经销商在奶粉问题出现后,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无条件退货赔款,这个账是经销商帮三鹿集团代垫的款项,那么这笔款能否放在共益债务里面呢下面我把相关知识给大家摘出来了,请大家看后勇跃发表意见,(我们只是通过三鹿集团这个事来学习经济法课程,所有观点只是学术性的讨论)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越过个月。
根据新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全力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两条是对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是对无效行为的规定。
同时,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新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