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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事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9〕74号)部署,现将我市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事项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凡参加考试的,均须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 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4日至11日。补报名范围仅限于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的人员(补报名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录入报名信息(简体字)、按要求上传照片(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KB,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
各区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间为2009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补报名确认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至12月11日。市直报名确认地点: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各区报名确认点由各区财政局(财税局)另行通知。各区财政、人事部门要积极合作,共同商议,严格按规定的报名条件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三)报名方法及报考条件
原则上以局、公司等为单位统一报名。报考人按报名流程要求和指引进行网上填报信息,自主选择报考科目,自行打印报名信息表,并提交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单位将审核通过后的报考人的材料汇总统一到报名点确认。报考人也可持经单位审核通过后(盖章签字)的报考资料直接到报名点确认。
已取得部分中级科目考试合格者,在报考时必须填写上一年的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报考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请见附件1。
(四)准考证发放
网上报名系统开通网上打印准考证功能模块,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于网上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待财政部公布。
(五)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会计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
(六)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考试用书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由全国会计考办新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在“报名确认”时进行现场征订。
二、考试事项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5月15、16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5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6日 | 9:00—11:30 | 经济法 |
各区财政、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工作日程安排请见附件2),确保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为有效防止会计工作年限不足人员报名考试,1985年8月31日后出生的中级考生将不实行网上报名,如需报名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六)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底止。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1.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信息表,经单位审核盖章;
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符合报考条件第(四)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应级别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提交的报名表和材料复印件必须是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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