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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关于会计职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辽阳市人事局 编辑: 2009/09/22 17:26:26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人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辽人〔1997〕5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7〕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的对象和范围凡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国家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二、证书发放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事厅的规定要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用印,省人事(职称)部门组织登记分发,市人事(职称)部门负责验印核发。

  三、证书发放的管理和监督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做好该证书的颁发工作是市人事(职称)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维护证书发放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市人事(职称)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切实加强对整个考试工作和各项具体环节的监督检查,认真细致地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市财政(会计)部门要认真组织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务两个环节的工作,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证书发放工作提供必要前提和条件。

  四、证书发放的办法和程序市人事(职称)部门从省人事(职称)部门领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证书填写等工作。此前,在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务工作结束后,市财政(会计)部门须及时向市人事(职称)部门提供报名和考试人员的相关信息。为有效保证证书发放的真实、合法,市人事(职称)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报名条件,对取证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复核;考试合格的考生到市人事(职称)部门领取证书时,须携带其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会计上岗证,同时提交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五、资格证书的丢失和补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旦获得终身有效,不随持证人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动而重新确认和更换。证书如确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应及时向市人事(职称)部门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的原件,以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归入个人档案的有关材料。市人事(职称)部门经严格查验,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证书要求者给予受理,并逐级向省和国家申请补发。对于补发的证书,要在其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六、违规证书的认定和处理凡不具备报名条件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一律视为违规证书。市人事(职称)部门对违规证书不予发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可采取就地封存、统一上缴、直接销毁等不同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七、证书发放的责任和追究为切实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实行从报名、考试到发证的全程追溯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都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对在资格审查、考试考务、证书发放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职称工作违纪处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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