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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预习:公司登记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20 11:33:54  字体: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名称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住所

  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住所只能有一个。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并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法内约)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三选一。

  4.股东出资★

  (1)4个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速记:钱物地加知识)

  另外,股权、债权也可出资。

  (2)6个不能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不能出资的都是财产不稳定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企业、公司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三、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时间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 
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减资、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 

  另外,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四、注销登记

  1.不需要清算的情况

  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继承。

  2.应当清算的情况

  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分公司的登记

  1.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注销分公司,提供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3.设立分公司或者注销分公司,总公司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年检、证照和管理

  1.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的第二季度(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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