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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三)了解证券的种类、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四)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二、证券法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即证券法典。
(一)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统辖下,由一系列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证券法的适用对象
《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
三、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及其方式
证券发行是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上网询价发行。
(3)市值配售发行。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趴《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主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及其方式
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两种,分别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二)证券交易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及其类型
证券上市是某种已发行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四、限制的交易行为
(一)对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二)对证券交易客体的限制
(三)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四)对交易收费的限制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二)内幕交易
(三)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是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协议收购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依据
二、要约收购规则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四)收购要约的撤销
(五)收购要约的变更
(六)收购要约的适用
三、协议收购规则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主体与类型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四)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五)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
四、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五、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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