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主体行为属性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对于纷繁复杂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属性,应当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具体类别,也有必要作出区分。因为不同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行为,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我国学者一般都在广义上使用此概念,从而使其成为能够概括和反映人们在法律领域全部活动的概念。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首先,它同样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其次,它同样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最后,它同样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了经济法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在各类经济法主体中,国家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从事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主体一方所从事的行为,则是体现其自身利益追求的相关对策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产生社会效应,而且也会产生法律效果,从而会涉及法律评价,因而完全符合法律行为的突出特征。
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可能是为经济法所鼓励的,也可能是为经济法阿索禁止的。这样就可以把经济法主体的各类型为都包容进来,从而可以更全面地对各种类型的经济法上的行为展开研究,而要对各种类型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就需要进一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