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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股份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19 16:37:2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或称出资的转让)。

  (2)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法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等。

  (3)股份转让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在股份转让中,只要股东转让行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无权干涉股份持有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对于股份持有人来讲,是将自己的出资收回;对于取得股份的人来讲,意味着称为公司的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股份转让不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

  (4)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5)股份转让以股票转让的形式出现。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由于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股份转让也分为记名股份的转让和无记名股份的转让。

  (6)股份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股份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转让的地点。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将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质押权的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极易出现变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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