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备考指导: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和公告时间的举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的规定理解起来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进行理解。
【举例】某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时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10年6月1日时又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规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