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详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何特殊之处?
首先就是适用范围的特殊。
《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其次是其公示要求的特殊。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再次是规定的责任形式的特殊。
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也是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最特殊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由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要以他们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时,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不合理规定。
第四是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规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
第五是适用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未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特别规定的,则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