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违法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法》规定的证券类犯罪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主要规定了如下证券类犯罪的罪名: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刑法修正案(七)》有关“老鼠仓”的条款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不但没有风险,而且还能获得高额回报,但它损害了其所在金融机构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其所服务的金融机构严重亏损,社会影响极坏。有鉴于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老鼠仓”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关规定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