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增值税的纳税人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增值税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行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意义在于,两者的税法地位、计税方法都是不同的。两者的税法地位或称税法待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用购进扣税法抵扣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正由于两者在税法地位上的差异,计税方法也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