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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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企业股权投资分得的股息,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么?
回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综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可以作为基数的,因为这是他的主营业务。
另附:费用扣除基数(销售收入)表
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货物 |
提供劳务 | |||
让渡资产使用权 | |||
建造合同 | |||
其他业务收入 | 材料销售收入 | ||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包装物出租收入 | |||
其他 | |||
视同销售收入 |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 |||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