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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5 17:00:27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解析六、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例·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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