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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会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理解不恰当,科目使用不正确,期末如何处理不明确等;尽管企业会计准则对“应交增值税科目”做了详细的规范,但一些会计人员对于各种类型企业如何设置科目,以及如何正确使用还是存在问题;现根据实务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一、为什么要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及 “未交增值税”科目
主要应当从增值税的税收方面探寻原因:
1. 首先上期的进项税额可留到下期进行抵扣,即当月有借方余额可留抵;
2. 其次上期的销项税额,则不能用下期的进项税额抵扣,即当月有贷方余额要先交税;所以,为了能够明确区分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留抵增值税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所以要分别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及未交增值税科目。(见《国税发(2010)40号规定)
企业往往在下月15日前申报上月的增值税,一般来说,“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借方,反映待抵扣增值税,或者是0;“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借方或者贷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若为借方余额则反映多交的增值税,或者是0。
二、根据各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规模大小,合理的设置增值税科目
1、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只设“应交增值税”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价款+税款)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
月底时,将含税收入/(1+征税率3%)×征税率3%计算出应交税金,然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同时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
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同时还要设置“待抵扣进项税”和“未交增值税”;
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13%,3%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增值税”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三级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同时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核算说明
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的原则,是为了能分别核算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各明细科目不相互抵销,但在“应交增值税”这一级的科目余额则是各明细相互抵销后的余额。
重点说明以下科目:
1.已交税金科目,这一科目主要是用来核算当月(预)交当月的增值税用的,实务中如:辅导期要买发票,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先把已开出去的发票按3%先交税款或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交纳的税款就在已交税金科目反映,期末因这一预交的税款是可以用来留抵的,所以期末多交的部分,可通过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是当月进项税大于当月销项,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则不能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余额留在进项税额科目,留下期抵扣;
2.进项税转出科目,是用来抵减进项税科目的,主要是针对进项税票已通过认证,但不能抵扣的部分,如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如征税率17%,退税率13%,则差额3%通过这科目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3.减免税款科目,是用来核算已经计提了销项税额,经过批准不需交税的,如果未计提销项税,则不在此科目核算;
4.出口退税科目,是用来核算出口退税额(外贸企业),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由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所以该科目是用来抵减已验证的进项税的;
如果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则退还企业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没有反映,企业仍可以进项税留抵或下期再退,所以是不正确的;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适用于免抵退税企业,用来抵减出口退税科目的;具体可参考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
6.转出未交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四、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核算内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的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转入进项税科目进行抵扣,所以计算当月的应交税金时不包括“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备注:关于待抵扣增值税的实际操作问题
理论上已购进尚未认证的增值税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的,才不管你认不认证呢?而实际工作中已购进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企业为了正确反映应交税费与期末实际税单应交数相符,会把它放进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待抵扣增值税,下月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后转出再转到进项税额。
五、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
应在“应交税金(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反映本期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即本月的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借方反映本期交纳的上期应交税金,以及上期多交的增值税可留抵的税金。
六、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合理的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科目;
2.其次要严格按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向进行账务处理,如:开具的销项税,本期退回重开,正确的处理应是销项税的贷方负数,而不能做在借方科目中,进项票退回,则应在进项税的借方负数,而不能用贷方科目;
3.最后不能将各不同性质的明细科目混用,曾看到过某企业,在“出口退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购进的进项税,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转出,这样是不正确的;
七、期末如何进行处理
应交增值税科目有点类似“利润分配”科目,因为增值税本来就是代替消费者缴纳给国家是税款,“利润分配”科目在利润分配时,是在各明细科目分别反映,但年底要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到“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应交增值税”科目也一样,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要结平各明细科目,结转前主要有两种情形:
1.贷方余额:则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0,账务处理就按原明细科目的相反方向结转。
2.借方余额:则只留进项税余额到下年抵扣,其他明细结平。
手工账处理时,往往是仅将“应交增值税”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所以可不做以上分录,仅将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度就可以了;
对于电算化企业,也可按手工账的方法,仅将“应交增值税”这一级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但是如果直接将期末数结转到下年的期初数,则需做以上分录,才不会把明细科目的余额累计到下年去,否则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余额会越来越大,造成各明细科目余额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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