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公司分立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二十九、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题·判断题】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7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