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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02 11:08:50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股权
并购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资产
并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5项,其中注意)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注册资本数额不变。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数额增加。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①股权并购: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②资产并购:

  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一般规定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增资的特殊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资产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低于25%时支付对价期限的特殊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①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②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假外资的排除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上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报送文件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领取批准证书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登记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6.反垄断审查

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情形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7.对并购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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