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留置权的实现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三十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题·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破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2009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权和留置权优先顺序的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题·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后。王某欠赵某的借款到期,赵某要求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甲修理厂以王某欠修理费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律制作的规定,下列关于如何处理该争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考题)
A.甲修理厂应同意赵某对该卡车行使抵押权,所欠修理费只能向王某要求清偿
B.赵某应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之后甲修理厂向赵某交付该卡车
C.如果经甲修理厂催告,王某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甲修理厂有权行使留置权,所得价款偿付修理费后,剩余部分赵某有优先受偿权
D.甲修理厂应将该卡车交给赵某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偿付借款后,剩余部分甲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