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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定金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13 08:58:24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三十三、定金的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考题·单选题】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考题)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还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应记载定金的交付期限、数额和明确定金性质的定金罚则等必要事项。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如果当事人只达成合意而未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

  4.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考题·判断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2011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8.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9.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10.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公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考题)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第一批电视机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批电视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未能交付,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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