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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违约责任的免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18 09:14:09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四十、违约责任的免除

  当事人一方违约是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造成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一)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例题·判断题】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在6月底前将货物运至乙方,乙方于接到货物后15天内将货款付给甲方。甲方按期将货物通过火车发运给乙方,但迟至9月底仍未收到乙方的货款,后诉至法院。乙方在法庭上辩称,由于8月份本地发洪水,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请求免除违约责任。乙方的理由可以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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