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赠与合同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四十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0年考题)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