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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21 11:52:46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四十七、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承揽了乙单位家属楼的电梯维修工作。因为工期紧,经乙单位同意,甲公司将主要维修任务委托给丙公司来完成。由于丙公司雇用的部分新员工缺乏经验,使得维修后的电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是( )。

  A.丙公司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丙公司

  D.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单位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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