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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06 09:25:53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外购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委托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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