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笔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学习笔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 | 1.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2.股东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份职权,但以下三条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合并,分立,解散。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意:生死存亡的必须由本级政府批准。即,一般的由国资委批准,重要的由政府批准。 |
董事会 |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设可不设。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因为这是国家出钱养活他们的,所以必须经国资委同意。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注意:一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监事会 |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这些头都是“指定”的,不是“选举”产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