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权行使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7 08:31:27 字体:

  多项选择题

  ◎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 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 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

  A. 乙对丁的7 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 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 000债权

  D. 乙对丙的5 000元债权

    

  点击进入“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专家点评>>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财务管理》(2012-7-17)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中级会计实务》(2012-7-17)

正保会计网校
2012-7-17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