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十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1.分类
2. 职权法定
无论是财政调控权、税收征管权,还是金融监管权,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这是"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
(二)调制权的分配
1.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采用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对照:经济法的渊源)
2.我国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对照:经济法主体分类)
(1)宏观调控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2)市场规制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3)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划分,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财政调控权
B.金融调控权
C.计划调控权
D.市场调控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都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
【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