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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4 08:47:03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基金托管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商业银行担任

  (二)程序

  1.核准: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链接】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

  3.成功: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l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成立和生效: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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