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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订立的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2 11:48:58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常见顺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定义: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简单说,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

  2.要约的条件:同时满足

  (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写清了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特定)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特定,可以不特定,例如A发给B,或者A在店里的商品标价)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1)定义: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关键点:是否满足4个条件)

  (2)效力: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典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要约的生效

  (1)时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到达≠看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3)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变更)--新要约。

  (二)承诺

  1.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

  (1)起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长短: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情形 效力 
迟延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此时“合同成立”。(具体规定同要约的到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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