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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注意】债务负担较重往往指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卖方责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买方责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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