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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的担保——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8 08:57:04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八、合同的担保——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保证、抵押权的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2.生效: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间接占有时的质押: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约定不明: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转质:指质权人以其所占有的质物向第三人设定质权。

  7.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注意】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总结】抵押VS质押

  抵 押 质 押 
对 象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是否转移 不需要转移占有 必须移转占有 
权利生效 四类登记生效,其余合同成立时生效 动产交付时生效,权利一般是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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